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管亟待规范
一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。有的单位虽已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但由于日常基础工作不到位,制度未得到有效地执行,固定资产购置人、使用人、所有权人不清,账目不健全,记录不完整,底数不清楚,日常不盘点等问题较为突出,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。二是固定资产标准不统一。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界定认识较模糊,标准不统一,有的只对房屋、汽车等大宗物资列作固定资产,而对电扇、办公桌椅、饮水机等小额耐用物品不作资产,不进行登记。三是固定资产购置不规范。少数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报批手续,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,造成购置成本增加;部分单位存在购置在前、报批在后问题;个别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,只对购置的资产列支出,不进行固定资产登记,形成账外资产。四是固定资产处理不适当。检查发现,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处置和报废手续问题较为突出,主要表现为:(1)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,未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,擅自处置资产。(2)资产处置在前,报批手续在后;(3)处置和报废固定资产不进行及时清理核销,如有的单位十几年前花“重金”购置的传呼机、计算机等,已不适应社会发展,有的甚至“一文不值”,这些已淘汰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核销,造成有帐无物;公务用车、办公设备等更换后,固定资产账目不进行及时转换,造成帐物不符;个别单位对固定资产缺乏科学管理和制度约束,人事变动不进行资产交接,“物随人走”现象时有发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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